《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发布(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2-09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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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专用牌照额度)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个人消费者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本市在非营业性客车总量控制原则下,继续免费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对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制度。新能源汽车报废,以及办理辖区外转移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不再发放额度凭证。

第六条(专用营运额度)

消费者购买纯电动和燃料电池汽车用于营运,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市有关部门在现有管理规定框架下,优先发放相关专用营运额度,并指导营运企业办好申领手续。

第七条(交通便利)

本市为缓解交通拥堵,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时,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和通行便利。

第八条(厂商责任)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享受本实施办法有关政策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具备较强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向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及应急保障服务,严格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符合相关质量保障要求、本市城市道路通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定、消费者在车辆性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并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二)对在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实施必要的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保证每一辆新能源汽车数据的采集能力,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接入本市确定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三)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销售服务体系,在与消费者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按照市交通委等八部门印发的《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核查消费者安装充电设施条件。产品销售时,承担为消费者建设一处符合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的义务。

(四)承担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具备与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总量规模相匹配的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置能力,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与规定,提出流程科学、职责清晰、操作性强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实施方案。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对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管理,相关信息须接入本市确定的公共数据采集平台,实现车用动力蓄电池产品信息的全过程监管和追溯。同时,主动与本市汽车经销商、维修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

此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境内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是独立承担相关业务涉及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相关合格评定,并获得证明文件,以确保进口新能源汽车的质量安全。进口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汽车进口许可管理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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