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发布(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2-09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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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作为独立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建设、运营维护、数据采集、数据研究及信息发布等工作。采集的相关信息数据,主要用于政府了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完善政策措施并提供高效公共服务。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集、分析、汇总和使用数据,不得利用采集的原始数据,开展侵犯相关法律主体权益的业务。

第十条(厂商申请)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当按照车型登记要求,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对厂商的申请进行审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确认凭证)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参数,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产品销售前,应当承诺向消费者详细告知本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内容和查询渠道、适用消费者范围、厂商责任和义务、充电设施安装方案,以及维权和投诉渠道,并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领确认凭证。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销售车型、厂商承诺情况、消费者申请条件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确认凭证每车一张。

第十二条(二手车转让)

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自专用牌照额度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变更。

新能源汽车发生转让、变更的,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二手车受让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有关要求,并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二)二手车受让人为个人的,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

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放确认凭证。受让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发生转让、变更后,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

第十三条(额度核发)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可以凭购车发票、确认凭证、相关税费凭证等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市交通委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消费者受让二手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可以凭确认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市交通委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专用牌照额度。

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

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或受让二手新能源汽车,在取得购车发票或机动车转移凭证后,凭市交通委核发的专用牌照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完成机动车相关登记。

第十五条(补助资金申请)

新能源汽车完成注册登记后,汽车生产厂商凭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相关税费凭证、消费者信息证明和行驶证等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本市财政补助资金。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取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再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营运的新能源汽车,未取得相关专用营运额度的,不予核发本市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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