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27 13:46
分享:

第四章飞行空域

第二十六条无人机飞行空域划设应当遵循统筹配置、灵活使用、安全高效原则,充分考虑国家安全、社会效益和公众利益,科学区分不同类型无人机飞行特点,以隔离运行为主、兼顾部分混合飞行需求,明确飞行空域的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限。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微型无人机禁止在以下空域飞行:

(一)真高50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

(四)机场、临时起降点围界内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

(五)国界线、边境线到我方一侧2000米范围的上方;

(六)军事禁区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

(七)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

(八)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5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和省级以上公路以及两侧50米范围的上方;

(九)军航超低空飞行空域。

上述微型无人机禁止飞行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会同战区确定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公开相应范围。警示标志设计,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划设以下空域为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

(一)真高120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四)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围的上方;

(五)有人驾驶航空器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

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联系editor@askci.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中商情报网
扫一扫,与您一起
发现数据的价值
中商产业研究院
扫一扫,每天阅读
免费高价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