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工作的通知》/(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26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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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垃圾焚烧发电是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方式,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新世纪以来,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取得了较快发展,目前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垃圾处理量均居世界第一,但同时产业在规划选址、运行监测、污染物排放、市场秩序等方面依然存在一定制约因素,亟待解决。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十三五”至“十五五”期间我国垃圾焚烧发电工程规划选址工作的重要意义、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为优化产业布局、超前谋划选址、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

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能源局、环境保护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地,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焚烧发电是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对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解决“垃圾围城”“垃圾上山下乡”等突出环境问题具有重要作用。科学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与选址,对推进焚烧设施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各地应当高度重视,提早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厂址,切实保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有序建设。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制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

按照“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等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应于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本地区省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明确建设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统筹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规划须列明2020年前计划开工建设的具体项目,逐项明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应明确四至边界)、建成时间、处理能力等;同时,还应提出2030年前拟建垃圾焚烧厂目标名单,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应明确到具体市县)等内容,纳入新一版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应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省(区、市)已编制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五年规划应与专项规划做好衔接。专项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同步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为科学制定规划增强支撑。

列入专项规划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项目管理系统规划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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