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深圳市最新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25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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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部门的审核工作规则。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核、查验等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一条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

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材料,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或伪造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

变造、买卖、变相买卖或租、借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责任人的指标申请。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信用征信系统;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定编管理的车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变更至无车且无有效指标另一方名下的,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

第五十五条因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小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汽车注册、转移登记或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十六条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竞拍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第五十七条黄标小汽车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不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五十八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的规定,已经相关部门登记并取得公证证明的2014年12月29日18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汽车,应当自取得公证证明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取得指标证明文件;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已取得指标证明文件的,应当自取得指标证明文件之日起1年内完成转移登记;逾期未完成转移登记的,该指标证明文件失效。

第五十九条为促进本市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便小汽车更新,建立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制度。

二手车经营者收购小汽车,使用周转指标完成转移登记后,小汽车应在经营场所静态存放,除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外不得上路行驶。

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小汽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均不产生更新指标。

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是指指标管理机构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5〕1号)规定发放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规定的,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汽车。

(三)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

(四)实际缴纳税款总额,是指企业向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合计金额。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五)单位是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六)黄标小汽车是指2013年6月1日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七)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经营者收购二手小汽车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使用的虚拟指标。

第六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中的“以上”、“之前”、“之后”、“之内”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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