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深圳市最新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25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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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更新指标管理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个人需要更新小汽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居住地在本市的条件或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个人使用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登记的小汽车,可以按照实际车辆数申请更新指标;如名下还有其他登记在本市的小汽车,该部分小汽车只有1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机动车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的,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四条更新指标按类型包括普通小汽车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原车辆最近一次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时使用的指标类型确定更新指标类型,但原车辆系使用电动小汽车指标登记的,发放混合动力小汽车更新指标。

第三十五条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或个人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该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六条单位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公安交警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完成核查。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对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居住地条件、基本医疗保险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指标管理机构对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单位或个人对相关部门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信息核查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核查部门应当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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