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深圳市最新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25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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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行为,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也可以申请1个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或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一)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该车系使用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登记,同时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二)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该车系于2016年7月31日前使用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登记,同时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三)名下仅持有1个有效的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或仅有1个纯电动小汽车更新指标的申请资格,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的。

第十六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可以再申请1个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一)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二)名下仅持有1个有效指标,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三)仅有1个更新指标的申请资格,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以及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的。

第十七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月底公布次月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配置数量。

单位或个人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配置方式的,应当撤回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退出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第十八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后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其中,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应当于每月8日24时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九条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居住证信息,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及在深居住情况;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信息以及名下的车辆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医疗保险信息;市市场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新开工项目投资额信息;市统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审核部门需要上级部门或非本市部门审核申请人信息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二十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应当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申请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的,直接配置相应指标;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审核结果,其中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资格审核结果于每月23日公布。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信息审核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审核部门应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下一次配置,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直接配置相应指标;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个人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3个月。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单位增量指标、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摇号时间或地点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公布摇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四条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通过委托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竞价规则参与竞价。

竞买人申请竞价的,应当按每个申请编码5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

第二十七条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八条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九条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金本息按照约定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公共交通发展、交通拥堵治理。

第三十二条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及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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