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推进煤矿减量重组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22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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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案实施。

1.被重组煤矿关闭。保留煤矿为生产煤矿且不需要改造建设的,减量重组方案批复后,资源相邻的被重组煤矿依法停产停建,其矿井实施关闭;减量重组保留煤矿需改造建设的,经批复的初步设计中明确不利用的所有井筒和提升、通风、供电等设备设施、地面生产系统等建(构)筑物,在煤矿开工建设前关闭(拆除)到位。

被重组煤矿关闭由企业组织实施,参照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产能退出标准依法进行验收、公告。

2.保留煤矿生产建设。减量重组方案批复保留煤矿为生产煤矿,且净增能力不超过一个(含)设计生产能力档次的,可优先申请通过生产能力核定认定产能,核定能力达到减量重组方案批复能力的,办理环保、安全及其他相关手续后,下发能力核定批文并及时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

减量重组保留煤矿为建设煤矿或保留煤矿为生产煤矿且净增能力两个及以上设计生产能力档次的,需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及时完善地质报告、环评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等相关手续,建成后按程序组织验收、申领证照和生产能力公告。

属于异地重组的,在保留煤矿退出前,可根据煤矿开发接续的实际需要,提前办理被重组煤矿生产建设相关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煤矿减量重组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省属煤炭集团公司对本地区、本企业煤矿减量重组工作总负责,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全面负责煤矿减量重组工作的推进和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

进一步明确省直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推进煤矿减量重组工作中的职责,各司其责,协同推进。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采矿登记等工作;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减量重组煤矿矿区范围与各类保护区、城市规划区重叠复核等相关工作;省煤炭厅负责减量重组保留煤矿规模、服务年限的确认、汇总协调等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能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三)简化审批流程。

煤矿减量重组方案批复后,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在证照换发、改造建设手续办理等方面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深化“放管服效”改革,积极推动煤矿减量重组工作。

(四)加强安全监管。

市县人民政府、省属煤炭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减量重组建设、生产、关闭煤矿的安全监管。各煤炭主体企业要全面负责所属减量重组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真正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稳定。

(五)加大政策支持。

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参与企业重组,为企业提供多方位的融资服务。进一步落实企业重组税收优惠政策。

(六)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强化考核,将减量重组方案批复情况、实施进展情况、资源分期开发等情况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七)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减量重组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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