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推进煤矿减量重组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22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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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日前,山西发布了《关于推进煤矿减量重组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中提到,将在两年内对60万吨/年煤矿进行减量重组,力争2020年底前60万吨/年以下煤矿全部退出,单一煤炭企业生产建设规模力争达到300万吨/年以上。意见要求,优先鼓励资源相邻煤矿进行减量重组,允许资源不相邻的煤矿进行异地重组。鼓励300万吨/年以下的煤炭企业进一步进行兼并重组。以下为具体内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减量重组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属煤炭集团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个部委《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要求,现就推进我省煤矿减量重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大力发展先进产能。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依法合规、积极稳妥推进减量重组工作,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配置、企业主导、政策支持”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方式推进减量重组。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煤矿积极参与减量重组。

2.坚持“淘汰落后、发展先进、优化结构”的原则,通过减量重组,切实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发展先进产能,促进煤炭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

3.坚持“整体推进、分类施策、稳妥有序”的原则,结合“十三五”全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统筹考虑解决与各类保护区重叠等重组整合遗留问题,整体谋划、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稳妥有序推进减量重组工作。

二、目标任务和要求

(一)目标任务。

1.两年内,60万吨/年以下(不含60万吨/年)煤矿实施减量重组,到期仍未重组的,省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有序纳入去产能规划。力争2020年底前60万吨/年以下煤矿全部退出。对应参加减量重组、但拒绝参加的煤矿,企业要出具书面意见备查。

2.2020年底前单一煤炭企业生产建设规模力争达到300万吨/年以上。

3.鼓励6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参与减量重组,提升单井规模,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生产。

(二)重组范围。

山西省境内合法生产建设的煤矿(符合《煤炭退出产能认定标准》)。其中,列入《山西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计划2018-2020年关闭退出的煤矿参与减量重组的,减量重组后减少的产能原则上不得少于实施方案明确的煤矿关闭退出产能。

(三)重组方式。

优先鼓励资源相邻煤矿进行减量重组,允许资源不相邻的煤矿进行异地重组。从严把握露天煤矿减量重组,只能以现有的合法露天煤矿为保留煤矿进行重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等有关政策要求,并进行可行性论证,重组后煤矿能力不得小于500万吨/年。鼓励300万吨/年以下的煤炭企业进一步进行兼并重组。

(四)资源利用。

支持保留煤矿统一开发被重组煤矿剩余资源。对于矿与矿之间的夹缝资源、无法新设矿业权的边角资源和已关闭煤矿的剩余资源可通过公开出让方式配置给减量重组保留煤矿。属于异地重组的,重组后资源需分期开发,保留煤矿退出前不得开采被重组煤矿剩余煤炭资源,重组煤炭主体企业需做出分期开发承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

各市人民政府及省属煤炭集团公司要认真核查减量重组煤矿矿区范围是否与各类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及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等重叠,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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