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20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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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布局组建

第十一条国家产业创新中心主要布局建设在战略性领域,创新方向定位于获取未来产业竞争新优势的某一特定产业技术领域。

第十二条组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显着的创新优势和较大的影响力,具备充分利用和整合行业创新资源的能力,能够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拟组建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

(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拥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三)规模优势突出,组建资金、人才规模、设施投入等显着高于行业内现有的国家级产业创新平台;

(四)组织体系清晰,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

(五)运行机制健全,具备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等。

第十四条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结合相关产业规划和重大工程实施,按照“需求对接、国家统筹”的方式进行部署,采取“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予以推进。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国家有关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需要,研究提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布局领域和方向,并印发实施。

有关主管单位根据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布局的领域和方向,择优推荐牵头单位,并指导其编制组建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组建方案提出意见,指导该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有关主管单位根据修改完善后的组建方案,督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需要国家资金支持的,有关主管单位按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发改高技规〔2016〕2514号)等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在委托第三方论证评估的基础上,审核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将审批文件、论证评估报告和相关附件材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程序合规性和要件完备性进行复核。主管单位项目审批文件主要包括建设内容、预期目标、项目总投资及拟申请国家补助资金数额、建设地点、建设期限,以及对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中心目标、任务要求的核定意见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根据项目新增建设总投资,按定比例的方式明确国家资金补助额度,并结合年度资金安排,对具备下达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条件的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对西部地区的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鼓励地方主管单位根据本区域产业创新发展需要,推动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建设。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相关主管单位要做好国家产业创新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按年度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每年年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适时组织开展国家产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价(评价办法及指标体系另行制定),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反馈给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及其主管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国家产业创新中心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该国家产业创新中心进行调整和终止支持,收回国家补助资金,将相关单位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发生更名、牵头单位变更、破产或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单位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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