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20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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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从发改委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等部署要求,在战略性领域组建产业创新中心,服务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育成新产业、培育新动能,发改委研究制定了《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以下为具体内容: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等的决策部署,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在战略性领域建立若干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深度融合,打造“政产学研资”紧密合作的创新生态;

(二)深化与国内外创新主体合作,整合联合国家和地方创新平台,构建长期稳定的协同创新网络;

(三)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和竞争前商品试制,创制产业技术标准,推动产业技术变革;

(四)开展知识产权集中运营,整合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的专利技术,综合集成为系统解决方案;

(五)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扩散新技术、新模式,培育新业态、新产业,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创新发展;

(六)深化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改革举措;

(七)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前沿技术、共性技术联合攻关,促进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

第四条国家根据战略性领域创新发展的需要,结合地方产业转型和集聚发展的需求,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组建若干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发挥其引领带动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迈向中高端水平的重要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有关政策文件,研究领域布局,指导建设和评估工作。

各地方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是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管3理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负责本地区、本企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的管理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和支持政策。

第二章体制机制

第五条国家产业创新中心一般以法人实体形式运行,治理结构清晰,运行机制灵活有效。

第六条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应联合现有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以及行业、地方等创新平台,广泛吸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创新平台共建或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形成紧密合作的创新网络。

第七条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应广泛吸纳地方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投资,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入股。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为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鼓励国家产业创新中心设立投资基金,为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

第八条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应通过提供创新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项目、出售孵化企业股份、增资扩股、接受捐赠等方式,扩大运行资金来源。

第九条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先行先试人才激励政策,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权、奖励等多种形式,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等方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和创业的积极性。

第十条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推动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试制车间等创新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促进技术成果向市场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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