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1-15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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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用地和空间保障,促进集约高效利用

(六)保障新增公共停车设施供给。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城市更新项目中应附设公共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释放空间,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在符合全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的前提下,在全市重点区域开发建设中加强城市规划指引,促进相邻新建项目与周边公共绿地、道路广场的地下停车设施集中连片规划建设。结合人防等地下工程建设,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

(七)采用多种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建立以产权为导向的停车设施用地供应政策,对产权归政府的公益性停车设施用地,以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可以通过招拍挂、租赁方式获得停车设施用地使用权;如需采用作价出资供应的停车设施用地,按照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的可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以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也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申请人。

(八)挖掘存量空间资源建设停车设施。细化规划及用地管理政策,增强用地复合利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整体交通政策的前提下,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居住小区等土地使用权者利用自有土地挖潜增建立体停车设施,经规划批准,增加停车设施属于增加建筑面积的,按规定计收地价;不属于增加建筑面积的,不计收地价。可充分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布局公共停车场,以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复合利用。允许利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土地(包括涉及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面积小于400平方米的)的室外空地或平面停车场用于立体停车设施建设。鼓励对既有机械立体停车库升级改造并与智慧停车云平台对接。

四、简化审批程序,明晰路径提高效率

(九)明晰停车设施用地规划管理要求。利用医院、学校、广场、旅游景区、综合交通枢纽、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增建公共停车设施,无须调整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容积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城市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在报城市政府规划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园林绿化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居住小区、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利用自有土地挖潜增建立体停车设施,且不突破“深标”配建指标上限的,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

(十)简化停车设施项目报建审批程序。独立报建的停车设施项目按特种设备类或建筑物类进行分类简化。机械式停车设施项目可按特种设备类报建的,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项目法人需严格遵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按建筑物类报建的停车项目在立项、用地、建设、经营等环节简化审批流程,并采用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已按临时建筑建成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在满足消防、安全等的前提下,可重新按报建流程补办相关手续。

(十一)规范停车设施经营权办理手续。经营性停车项目可按项目法人制管理要求,明确项目法人,在征得土地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项目法人可凭合资、合作、特许经营等法律文件,办理用地、施工等报建手续,以及停车设施经营许可证等经营手续,并获得停车经营权(包括收费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等)。

五、创新投融资模式,增强市场预期

(十二)发挥好政府投资导向和撬动作用。统筹做好停车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筹措计划及投融资安排,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采用具有首台首创意义和示范推广价值的高端停车装备、技术、产品。适时修订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标准,在有条件的医院、学校、公园等政府投资项目,可结合周边夜间刚性停车需求适当扩大停车设施建设规模。研究设立停车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加大对企业专项债券等企业投融资方式的支持力度。

(十三)大力推广停车设施项目PPP模式。市级布局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和公交机械式停车设施项目,优先采用PPP模式并向社会公开推介。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代表市政府统筹停车设施PPP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PPP项目准备及实施等工作。区级布局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各区(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推广采用PPP模式,促进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

(十四)细化停车设施项目投资补助政策。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创新作用,推动社会资本以融资租赁、合资、合作、众筹等多种形式自主发起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机械式停车设施,符合建设及运营手续齐全、接入市级智慧停车云平台等条件,可给予不高于40%设备采购额度的投资补助。项目法人在取得停车设施经营许可证后,可按相关规定将其整体转让,抵押或质押。

(十五)允许停车设施配建商业及设置广告。允许有条件的停车设施项目设置洗车、保养、汽配销售等增值服务功能。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景观要求的停车设施项目,允许设置广告设施。利用公共设施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的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按照现行规划管理制度申请增加附属商业面积,经批准最多允许附属商业面积不超过立体停车设施总建筑面积的20%,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在核算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时,参照《深圳市建设设计规则》核算。利用停车设施上盖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独立占地、具备条件的停车场,应配建人才住房。在片区配套能力支撑的前提下,取容积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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