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6-28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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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配套发布了六大类业务参考模板,为基金行业贯彻落实证监会2016年底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供指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金募集机构销售行为,指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以下统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适用本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是指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机构。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本指引所称的专业投资者,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资者;普通投资者,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第四条基金募集机构按照本指引,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诚实信用深入调查分析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及投资者信息,充分揭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降低投诉风险。

第五条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基金募集机构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的过程中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基金募集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客观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

(三)有效性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

(四)差异性原则。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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