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6-28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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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投资者评估数据库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填写信息表及历次变动的内容;

(二)普通投资者过往风险测评结果;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及对应风险等级变动情况;

(四)投资者历次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或普通投资者情况及审核结果;

(五)基金募集机构风险评估标准、程序等内容信息及调整、修改情况;

(六)协会及基金募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信息。

第三十五条基金募集机构要告知投资者,其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告知基金募集机构。基金募集机构还要通过明确的公开方式,提醒投资者及时告知重大信息变更事项。

第四章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

第三十六条基金募集机构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划分,可以由基金募集机构完成,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其说明。基金募集机构落实适当性义务不因委托第三方而免除。

第三十七条基金募集机构所使用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其说明,通过适当途径向投资者告知。

第三十八条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至少划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基金募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所列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细分。

第三十九条基金募集机构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等级划分,要了解以下信息:

(一)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内部控制情况、合法合规情况;

(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行方式,类型及组织形式,托管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第四十条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基金管理人成立时间,治理结构,资本金规模,管理基金规模,投研团队稳定性,资产配置能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及执行度,风险控制完备性,是否有风险准备金制度安排,从业人员合规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稳定性等;

(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结构(母子基金、平行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募集方式及最低认缴金额,运作方式,存续期限,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申购和赎回安排,杠杆运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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