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全民创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09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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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金融支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扩大支持对象范围,降低创业担保贷款门槛,达到规定条件可取消反担保,鼓励各地将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不低于30万元,贷款期限延长到3年,各设区市和县(市)担保基金总额2年内分别达到3000万元和1000万元。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创业项目不再区分微利和非微利,各级财政按规定对创业贷款给予贴息。建立健全创业担保基金与贷款经办机构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优化完善“小微创业贷”“科技贷款资金池”等政策措施,提高贷款投放规模。发挥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重点服务种子期、初创期小微企业和原创项目的融资需求。落实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民间投资等社会资本支持创业。(责任部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落实财税政策。完善落实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运营经费、场地租金等补贴政策,推动各项政策由线下实体经济企业向线上电子商务企业覆盖。对首次成功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返乡农民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带动就业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利用自有住房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给予用水、用电、宽带接入等创业基本运营经费补贴。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业的,可享受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对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费金时间)以上的,可按照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从就业资金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一步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

(二)创业能力提升行动。

1﹒丰富创业教育形式。将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发开设与专业相关的创新创业教育基础课程。鼓励支持地方和高校采取创新创业学分转换、弹性学制、休学创业等措施,依托各级各类院校建设创业学院,开展创新创业教育,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建立创新创业教育课程资源共享平台,推行在线开放课程和跨校学习的认证、学分认定制度。开展灵活多样的创业实践活动,鼓励创新创业教育专家、知名企业家进课堂,推动高水平创新创业讲座、高品位创新创业活动进课程,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

2﹒提高创业培训质量。适应企业在初创期、成长期等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发更具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实训)课程,重点围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模式和灵活就业新形态开展专项培训(实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效益。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从拥有丰富行业经验和成功创业实践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投资人中挑选一批创业导师,组建创业培训师资库。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提供专业化、实战化的创业辅导。建设具有区域和行业特色的创业培训云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在线互动、动态实时的创业培训和咨询服务。(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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