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加速筹建 银监会为股东持股行为设“负面清单”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日期:2017-01-10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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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首批试点成立5家民营银行,到去年获批数量增至17家

伴随着去年年末梅州客商银行筹建申请获银监会批复,仅2016年一年新增获批筹建民营银行数量就高达12家,目前开业及获批民营银行已扩军至17家,去年也当之无愧地成为了民营银行获批筹建的爆发之年。

在民营银行组建由试点转为常态化设立后,去年以来,监管层对于民营银行筹建批复速度持续提速,而各个企业更是掀起了筹建民营银行热。与此同时,资本的逐利属性也让如何规范民营银行与发起人股东两者间的关系,成为了监管层愈加重视的问题。日前,银监会印发《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特别对民营银行股东设定了诸多监管要求,并特别强调股东不得获得关联授信。业内人士指出,此番对于民营银行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红线”的设定,将规范民营银行企业股东的持股行为,也为未来民营银行持续健康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一年时间获批12家

民营银行迎井喷年

如果将2014年首批民营银行的横空出世,看作是民营银行“元年”的话,那么刚刚过去的2016年无疑将成为民营银行的“井喷年”。在经过2015年的沉寂后,民营银行筹建与批复在去年迎来了大爆发。银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年末,获批筹建的民营银行数量已激增至17家,而除去首批于2014年获批筹建的5家试点民营银行外,剩余12家均是在2016年一年时间内获批筹建及开业的。

2016年,包括重庆富民银行,四川新网银行、湖南三湘银行三家民营银行于年内相继获批并开业。而仅在2016年最后一个月里,就有武汉众邦银行、江苏苏宁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威海蓝海银行、吉林亿联银行、辽宁振兴银行以及梅州客商银行等7家民营的筹建申请获得批复。而除武汉众邦银行外,其余6家民营银行的批复时间全部集中在去年12月16日后的短短十余天时间完成。

民营银行如此高密度的获批筹建,展示了监管部门对于大力发展民营银行的决心。而较早前银监会城市银行部主任凌敢曾对外表示,去年民营银行从申请被受理到获得正式批复平均仅用20天左右(法定时限4个月)。

治理层面风险

仍需高度重视

对于刚刚起步的民营来说,在当下竞争激烈的大环境中,风控应当是其首要任务。在对民营银行监管批复流程不断加快的同时,银监会也针对民营银行可能产生的与大股东存在关联交易的风险高度关注。而其实早在民营银行试点刚刚破冰之初,市场各方就对发起人股东在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可能给民营银行带来的治理层面的风险提出了建议。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以大中型银行为主,大客户才是这些大银行业务的重点领域,小微企业的需求很难得到满足。也正因如此,作为一类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民营银行自诞生之初就高举差异化经营大旗,或紧紧围绕互联网技术,或发力小微企业蓝海,差异化经营之路普遍被认为是各家银行发展的方向,也是各家银行与监管层的“约定”。

去年以来,不但监管层对于民营银行的筹建批复进程明显提速,而各类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更是对筹建民营银行热情高涨。而对于”大量上马”且尚处于摸索期的民营银行来说,如何细化和加强对民营银行大股东的监管,也成为了进入2017年后监管层考虑的首要作务,而这也将对未来民营银行的健康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为民营银行股东

立规矩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于日前印发了《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民营银行股东作出了更加细致严格的规范,进一步规范民营银行股东持股行为。其中《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鼓励民营银行在章程或协议中载明,主要股东但不限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不从该行获得关联授信。

此次《指导意见》用了较大篇幅对民营银行股东提出了诸多监管要求,对股东股权管理等方面做出更加细致严格的规范。要求民营银行加强资本管理,强化资本约束;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严格控制关联授信余额,严禁违规关联交易。同时,《指导意见》还对民营银行股东行为设限,要求股东在条件成熟时将股权集中托管到符合资质的托管机构。鼓励民营银行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主要股东但不限于主要股东不以持有的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含股权质押)。

在如何加强股东监管上,《指导意见》还对民营银行股东资质进行了明确,对民营银行股东需承担的风险进行了界定,对股东实行严格监管问责,并要求股东接受监管等。此后,在民营银行内部发生诸如百分之五(含)以上股权变更、重大诉讼、纠纷和重大风险隐患等行为需要股东及时向当地银监局报送信息。指导意见对民营银行股东资质也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要求民营银行股东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出具入股资金来源声明,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承诺其是中国境内公民且不持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永久居留权及类似身份等。

不容否认的是,在刚刚过去的2016年,民营银行真正进入了跨越式发展的快车道。而民营银行股东特别是发起人大股东多为知名民企,在利用好这些股东经营经验为民营银行经营提供帮助的同时,如何避免民营银行变为股东资本逐利的“钱袋子”,细化监管细则强化银行市场约束和监管约束已是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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