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印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1-09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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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注册地保监局是指跨区域经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地所在省市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地保监局是指跨区域经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开展异地业务区域所在省市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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