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附原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1-04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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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命名规则

第九条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清晰明了,能客观全面反映保险责任的主要内容,名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主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符合以下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地方性产品地域名称)+主要保险责任描述(险种)+(版本)。

附加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符合以下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主险名称)+附加+(地方性产品地域名称)+主要保险责任描述(险种)+(版本)。

其中,括号中内容为可选要素。“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公司全称或者简称。“地方性产品地域名称”是指地方性产品经营使用的行政区划全称或者简称。“主要保险责任描述”由公司自定,应当涵盖条款的主要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可明确归类为某险种的,可使用险种名称。“版本”可以包括适用特定区域、特定销售对象、特定业务性质、版本序号等内容。附加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未包含主险名称的,应包含保险公司名称。

原则上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不使用个性化称号。中国保监会对具体险种命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险种分为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及其他。不能界定具体险种和明确近因归属的保险产品,其险种归属为其他。

第十二条保险产品名称参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命名规则,原则上应当与主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保持一致。保险产品名称可以在保险公司名称后增加个性化称号。个性化称号字数不得超过10个字,不得使用低俗、不雅、具有炒作性质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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