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办法 最高每辆每年8万元(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5-25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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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补贴标准

第八条公交企业国家燃油补助拨付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公交企业年度国家燃油补助总额=年度国家燃油补助单车(标车)补贴*公交企业年度平均标车数。

(一)年度国家燃油补助单车(标车)补贴核定方式

年度国家燃油补助单车补贴=年度费改税补助单车补贴+年度涨价补助单车补贴。

其中:1.2015年-2019年费改税补助单车补贴=2013年(基准年)费改税单车补贴=2013年费改税补助总额/2013年享受国家燃油补助的标车总数;

2.2015年-2019年涨价补助单车补贴=2013年涨价补助单车补贴*(1-递减系数)=2013年涨价补助总额/2013年享受国家燃油补助的标车总数*(1-递减系数);

3.根据《通知》的规定,2015年-2019年各年度补助总额及递减系数如下:

项目 2013年 (基准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费改税补助总额 (万元) 23958 23958 23958 23958 23958 23958
涨价补助总额 金额 (万元) 86107 73191 60275 51664 43054 34443
递减系数 0% 15% 30% 40% 50% 60%
国家燃油补助总额 (万元) 110065 97149 84233 75622 67012 58401

4.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下达2013年度和2014年度城市公交国家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结算款的通知》(深财建〔2015〕120号)的规定,2013年我市享受国家燃油补助的标车总数为12248.5标车;

5.经测算,2015年-2019年各年度国家燃油补助单车(标车)补贴详见下表:

项目 2013年 (基准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费改税补助单车 (元/标车) 19560 19560 19560 19560 19560 19560
涨价补助单车补贴 (元/标车) 70300 59755 49210 42180 35150 28120
国家燃油补助单车补贴(元/标车) 89860 79315 68770 61740 54710 47680

(二)公交企业年度平均标车数核定方式

公交企业年度平均标车数=(上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公交企业享受国家燃油补助的运营标车总数+本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公交企业享受国家燃油补助的运营标车总数)/2。公交企业年度平均标车数具体统计要求如下:

1.享受国家燃油补助的运营标车总数核定方式

享受国家燃油补助的运营标车总数等于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网上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上车辆状态项记录为“营运”的燃油公交车标车数之和;享受国家燃油补助的运营标车数不包括以下类型的公交车辆:

一是公交企业未按期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当年度国家燃油补助或者交通主管部门审核不通过的公交车辆;

二是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不纳入补贴范围的公交车辆。

2.标车数折算方式

顺延往年国家燃油补助分配工作中公交车辆标车数的折算方式,以阳光政务平台中记录的车辆类型为标车数折算依据,阳光政务平台记录的车辆类型项为“大型公共汽车”的公交车按1标车计算,阳光政务平台记录的车辆类型项为“中型公共汽车”的公交车按0.5标车计算。

(三)余量国家燃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除去按以上计算方式拨付至各公交企业的国家燃油补助资金,剩余国家燃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纳入我市财政统筹用于城市公交车补助。

第九条公交企业年度新能源运营补助总额根据公交企业申报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车辆数(自然车)、车辆类型、车辆长度、实际运营时间和里程等指标进行分配,具体如下:

(一)对于全年正常运营、且年度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每一自然车根据车辆类型及车长的划分,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车辆类型 车长L(米)
6≤L<8 8≤L<10 L≥10
纯电动公交车 4万元/辆/年 6万元/辆/年 8万元/辆/年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 2万元/辆/年 3万元/辆/年 4万元/辆/年
燃料电池公交车 6万元/辆/年
超级电容公交车 2万元/辆/年
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 2万元/辆/年

(二)对于考核年度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原因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里程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月均运营里程高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即可享受新能源运营补助,相应公交车辆运营补助标准按实际运营月份进行折算。

(三)公交企业新能源运营补助总额等于公交企业申报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得出的新能源运营补助金额之和,实际拨付金额以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文件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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