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政策解读
来源:南方都市报(深圳) 发布日期:2017-05-17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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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原房屋内间隔新增房间用于出租,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深圳市法制办昨日公布的《深圳市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办法》提到,涉及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出租或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的,每宗租赁关系罚5000元。

A

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深圳市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出租人应当按照幢、层、套、间为单位出租房屋,原房屋的间是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禁止在原房屋内间隔新增房间用于出租。房屋出租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出租人应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书面告知承租人,承租的房屋居住最多人数。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房屋租赁实行备案制度。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在其官方网站公布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实行房屋编码制度。房屋编码信息包括房屋位置、面积、户型、产权人信息以及历史出租记录等,并纳入本市电子政务资源平台实现职能部门共享、利用。住宅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实行综合管理责任书制度。《租赁房屋综合管理责任书》由公安、计生、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三方共同与出租人签订,内容包含消防、治安、计生等责任。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关系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地公安派出所签订责任书。

B

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出租每宗罚5000元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法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违法租赁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每宗5000元处以罚款;房屋属违法建筑以及存在重大消防、建筑质量隐患的,由规划国土、公安、住房建设等部门分别依法查处;有人员居住其中的,区政府应当组织依法清理。

而违反有关规定,涉及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出租或者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每宗租赁关系50 0 0元处以罚款;涉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规定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或者依法强制拆除,并按每宗1万元处以罚款;涉及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有人员居住其中的,区政府应当组织依法清理。

因承租人的责任导致租赁房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其七日内整改;拒不改正的,按实际超出人数每人500元处以罚款。另外,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其七日内整改;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

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泄露、买卖和非法使用信息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上1万元一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市法制办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5-11来源:市法制办字体:【小 中 大】【内容纠错】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明确租赁房屋综合管理职责,规范租赁房屋的综合管理。按照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市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牵头起草了《深圳市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报送我办审查。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等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6月 15日前,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的“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关注“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在“互动交流—立法意见反馈”栏目提交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41室(邮政编码: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tanyg@fzb.sz.gov.cn。

附件:1.关于起草《深圳市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深圳市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法制办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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