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5-12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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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17〕7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和《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精神,推进我省二手车便利交易,促进二手车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二手车自由流通市场环境。凡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以前出台的限制二手车迁入的政策要及时清理和取消。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可以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拟转入行政区域内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的规定重点审核二手车卖方是否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机动车及其牌证合法性和税费凭证,并按规定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各部门不得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不得违规增加限制办理条件,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各市县政府)

二、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鼓励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综合服务窗口或站点,提供二手车交易、纳税、登记和保险一站式服务。推进落实异地办理二手车交易,现机动车所有人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资料,可以向交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向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车辆档案,不需将车辆驶回登记地。各部门要优化服务流程,快捷办理转移登记相关业务,积极探索解决二手车迁入迁出的临时产权登记和居住证申请期间的登记问题,做到各项改革制度与二手车登记制度无缝对接。(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三、加强二手车流通信息管理。督促和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准确采集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等信息,及时录入全国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推进商务部门与公安交管部门信息系统联网,实现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核查,做到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严防通过二手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各有关部门要整合现有信息平台资源,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快建立覆盖生产、销售、登记、检验、保养、维修、保险、报废等汽车全生命周期的信息体系,推进信息向社会开放。(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四、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各部门要按职责依法采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企业、鉴定评估机构等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及时录入海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海南省人民政府信用信息网,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布。各部门要强化信用监管,严格执法,重点查处虚假宣传以及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对以欺骗、隐瞒、误导等手段经营,给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向社会曝光,并将“黑名单”信息推送海南省信用办。加强对省汽车行业协会、省二手车行业协会的指导,支持行业协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以适当形式发布市场主体信用相关信息,引导行业加强自律,促进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守信交易。(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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