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深圳晚报 发布日期:2017-04-07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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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交警局联合正式发布《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7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城管和交警部门管理分工明确

据了解,《意见》中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管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自行车道路交通通行和停放秩序的执法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做好绿地、绿道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

此次发布的《意见》,调整了原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互联网自行车企业应当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和备案的强制性条款表述,改为:鼓励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并重点提出企业在车辆管理、用户管理、押金管理、事故赔偿等方面的要求。

在车辆管理方面,要求车辆投放规模要与全市或区域设施承载能力、市民出行需求及企业线上、线下管理水平等相适应。同时,需建立车辆维保服务制度,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和管理团队。

企业终止运营服务应提前20日告知

《意见》也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应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供企业本地注册用户量、车辆规模和分布信息、车辆使用频率、车辆运行等数据信息。

在消费者合法权保障益方面,《意见》强调企业应建立、健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制度和措施,明确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鼓励企业为用户购买一定赔偿额度的事故保险。企业收取押金的,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保障用户资金安全。《意见》显示,企业由于自身经营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时,应提前20日进行社会公告,清退预付金和押金,并通过函件等方式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此外,《意见》中也确要求,租用互联网自行车的市民,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自行车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或违规停放自行车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城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征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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