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征求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2-09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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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网约车申请材料】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信息服务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

(四)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本省注册,首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注册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省交通、通信、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联合审核后,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第十八条【车辆条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籍在服务所在地的7座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或者预约出租客运;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内安全监控视频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按照规定购买机动车承运人责任险;

(五)巡游车需按照规定喷涂巡游车专用标识,配置、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车辆标准、营运要求、营运年限和专用标识,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从业资格条件】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许可程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出租汽车经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相应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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