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征求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2-09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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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2月17日截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定义】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使用7座以下乘用车,按照乘客意愿提供的营利性客运活动,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

巡游车经营是指可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网约车经营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经营者定义】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体经营者。其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职责分工】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通信、发改、公安、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工商、质监、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网信、人民银行、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落实维稳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维稳主管责任。

第六条【出租车定位】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交通结构,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并根据城市自身特点、交通需求、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七条【基本原则】 出租汽车经营各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八条【鼓励引导】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九条【基础设施】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出租汽车综合交通枢纽调度场、候车点、休息点等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为出租汽车营运提供便利。

第十条【诚信评价】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诚信评价办法,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实施诚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信息化服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信息多部门实时共享机制,构建网上业务平台,推行政务公开,并定期公布行业营运信息。

第十二条【简政放权】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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