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征求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2-09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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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总体要求】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和期限制,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具体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巡游车条件】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诺投入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的车辆;

(二)承诺配备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抗风险能力;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车辆、驾驶员等管理制度;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车辆停放地;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行巡游车总量调控的,应当在提出申请前取得巡游车经营权指标。个体经营者提出申请的,个体经营者注册登记人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承诺直接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并满足前款第(一)(三)(六)项规定。

第十五条【网约车条件】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巡游车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巡游车经营时,应当向服务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车辆注册地实行巡游车总量调控的,还应提供巡游车经营权指标证明材料;

(四)与拟投入巡游车数量相匹配的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个体经营者申请的应提供本人的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与经营风险相适应的营运车辆保险承诺书,或者交通事故赔偿互助保障证明;

(六)巡游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个体经营者提出申请的,只需提供前款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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