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惠州各区县楼市房价排名分析(附最新楼市政策)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1-11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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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监管。

1.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发改价格〔2011〕548号)和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粤价〔2011〕106号)等相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内容,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明码标价采取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两种标价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2.完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申报监制制度。进一步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要求开展明码标价监制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价格明显过高的,不予办理申报监制,停止其销售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对其进行告诫和约谈,涉及价格违法行为的,从严查处。商品房明码标价必须与申报监制的价格相一致,商品房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明码标价的价格。

3.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兑现公示的各项价格承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和串通涨价。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严厉查处。

4.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监管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

(三)加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力度。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通过销售系统与购房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购房人应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

2.凡预售阶段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区中心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5〕19号)的规定在合同签订30日内向监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资金查验。

3.市房管局要严格按照惠府办〔2015〕19号文的规定做好预售项目后续工程量及所需的资金、用款计划等申报管理工作,以及预售资金审批管理工作。

4.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将按惠府办〔2015〕19号文的第二十四条规定,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该预售项目在预售系统上网签买卖合同业务,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依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责令其改正,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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