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意见》印发 19条政策措施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9-07-20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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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资金扶持。

1.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重点领域项目,优先列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和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支撑计划等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各地对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扶持政策。

2.加大税费优惠力度。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数字技术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地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引导各地加快落实国家和省降费政策,进一步降低数字技术企业制度性成本。

3.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在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框架下,设立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引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等优质社会资本。组织筛选适合基金股权投资的数字技术项目,优先纳入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强”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库。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结合地方实际设立区域性基金。除政府引导基金参股以外,对投资运作快、投资效益好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单户最高30万元奖励。

4.加强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针对数字技术企业特点,创新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和银税互动贷款。对符合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的“人才贷”业务条件的高层次数字技术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由试点银行最高给予1000万元无抵押、无担保贷款额度,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支持银行机构在数字经济集聚区,新设或改造分支行作为从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科技支行,支持开展“创投+银行”的外部投贷联动。鼓励融资担保公司降低数字技术企业担保费收取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数字山东建设专项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完善配套政策,形成联动机制。

(二)鼓励先行先试。对各地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工作推进有力、发展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服务数字经济工作中因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按规定实施容错免责。

(三)推动融合发展。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共同体,有效聚集省内资源,连接整合国内外资源,优化提升创新创业生态。

(四)营造良好氛围。鼓励在我省组织召开国际或全国性的数字经济领域专业性会议或交流活动,根据规模、影响力等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举办全国性、行业性大数据应用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项目予以奖励。

(五)强化统计评价。建设山东省数字经济运行监测平台,研究建立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开展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评价。

附件:责任落实分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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