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发布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指导意见 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明确三个阶段性目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9-02-12 15:24
分享:

七、完善政策保障体系,强化政策激励和约束

(二十三)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发挥好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工具的正向激励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根据乡村振兴金融需求合理确定再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发放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再贷款台账管理和效果评估,确保支农再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发放涉农贷款,再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有效传导至涉农经济实体。

(二十四)更好发挥财政支持撬动作用。更好地发挥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政策的激励作用,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主要投放当地。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动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向市县延伸,扩大在保贷款余额和在保项目数量。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乡村振兴。落实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引导更多支付结算主体、人员、机具等资源投向农村贫困地区。

(二十五)完善差异化监管体系。适当放宽“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取消“最近两年涉农贷款年度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或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要求。适度提高涉农贷款不良容忍度,涉农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二十六)推动完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配合乡村振兴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研究推动农村金融立法工作,强化农村金融法律保障。结合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推动修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法可依。

八、加强组织领导,有效推动政策落实

(二十七)强化党对农村金融工作的领导。全面做好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切实加强党对农村金融工作的领导。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总行(总部)一把手直接抓乡村振兴,各级分支机构一把手切实承担起政策落实的第一责任,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二十八)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根据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加强乡村振兴领域贷款监测,在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统计,及时动态跟踪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工作进展。建立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制度,从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大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定期通报评估结果,并作为实施货币政策、金融市场业务准入、开展宏观审慎评估、差别化监管、财政支持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九)抓好推进落实和经验宣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银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本意见细化辖区服务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和部门分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举措落地见效。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加大农村金融改革力度,依照程序建设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开展先行先试,加强典型经验宣传推广,确保政策惠及乡村振兴重点领域。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2019年1月29日

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联系editor@askci.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中商情报网
扫一扫,与您一起
发现数据的价值
中商产业研究院
扫一扫,每天阅读
免费高价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