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文推进乡村振兴做好规划土地管理工作 探索乡村振兴新模式(附意见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11-22 09:54
分享:

三、盘活存量资源,满足乡村用地需求

(六)适度加强指标倾斜,保障生产生活用地。各区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形成的用地指标,要向乡村地区倾斜,向保留村集聚,优先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和公共服务设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等。

(七)整治违法违规用地,优化存量建设用地布局。加强乡村用地监管和违法用地整治力度,严控新增违法用地,重点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宅基地(一户多宅等)、设施农用地等专项整治,依托“无违建居村创建”等平台,制定实施计划并进行整治复垦。在符合规划和对永久基本农田实施分类保护的前提下,允许通过土地综合整治等手段在划定的空间范围内和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存量建设用地空间平移、集聚和布局优化。

(八)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盘活闲置房地资源。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土地征收、宅基地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确保农民宅基地权益不受损和“户有所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利用依法取得的农村闲置房屋,以合作或自办方式发展民宿、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的,可以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规范的民主程序,协议有偿收回闲置宅基地、乡镇企业等用地,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等方式,保障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

四、规范用地分类,简化用地管理程序

(九)优化乡村用地分类管理。为促进现代都市农业和休闲农业发展,围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两类项目用地仍按照耕地管理。一类是对农业生产结构进行优化调整的项目(如在耕地上种植水果、花卉、药材等农作物)。另一类是因现代化种植需要,在现有耕地上利用耕作层土壤生产并配建简易温室、大棚的农业生产项目。允许两类用地仍按照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一是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用地中,属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以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原则上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栈道(原则上宽度不超过2米)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占用的农用地,由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二是村庄规划设计确定的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等;原则上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以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占地面积不大于40平方米的小型灌溉泵站、占地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的小型排涝泵站等用地。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超出本条规定规模范围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

(十)实施点状布局开发。乡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中,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的,可以实施“点状”和“带状”布局,多个地块组合开发。项目区内其他用地,仍按照原地类管理。各区可以依据郊野单元(村庄)规划明确的建设用地,进行点状布局,按照建设用地地块范围办理农用地转用后,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或征为国有方式供地。

(十一)规范基础设施用地管理。在不破坏农村自然肌理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农村道路的宽度,可以在道路弯道、岔路口、桥梁以及需要设立紧急停车带等处,适当放宽路面宽度,农村道路路面宽度最多不超过8米。新开挖河道常水位水面宽度小于6米(河口宽度小于15米)的小型河道,其护岸工程建设应减少对河岸自然面貌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坚持自然植被、生态方式为主建设,在充分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五、完善土地供应,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十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乡村建设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应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经区政府集体决策,可以采取定向挂牌方式,出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乡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建设用地。

(十三)用好集体建设用地政策。农村村民建房、公共服务设施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共办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六、规范设施用地类型,支持现代农业发展

(十四)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包括蔬菜种植、果园种植、药材种植、花卉种植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房用地(单层、占地小于15平方米),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实行区级备案。对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设施用地(占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0平方米)、食用菌工厂化栽培用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实施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实行区级备案。

(十五)规范设施农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政策。对于规模化粮食种植涉及的设施建设,选址难以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论证。允许占用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统一组织补划,并按上图入库规定进行管理。其他工厂化作物栽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农业规模种植的设施建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联系editor@askci.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中商情报网
扫一扫,与您一起
发现数据的价值
中商产业研究院
扫一扫,每天阅读
免费高价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