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气候资源探测站(点)未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二)超出备案范围进行气候资源探测的;
(三)进行气候资源探测未执行规定的探测标准和规范的;
(四)气候资源探测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或者未经检定合格的气象计量器具的;
(五)未按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候资源探测资料或者汇交伪造的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进行的;
(二)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未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的;
(三)伪造或擅自涂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四)未按照要求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的。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及编制气候资源保护规划中弄虚作假的;
(二)因玩忽职守导致气候资源信息公报、评估报告、区划成果等出现重大错误的;
(三)在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批准破坏气候资源建设项目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气候资源探测,是指利用气象仪器仪表等观测设施、装备对气候资源相关的气象要素和现象等进行系统观察、测量和推算的活动。
(二)气候资源区划,是指按照不同地域或不同类型的气候资源分布特征,采用相关指标,将其气候资源划分为若干等级的区域。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四)气候承载能力,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气候资源对社会经济某一领域乃至整个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注:黑体字为增加的内容
方括号内为删去的内容
现将《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请社会各界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9月20日前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
联系人:王红强
联系电话:0371—65509215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