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发布:2020年底建成购租并举住房制度(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8-18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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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

5.建立涵盖信息发布、网上签约、行业监管、市场监测的全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并提供移动客户端服务。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基于全市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一体化办理平台、“我的南京”APP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构建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打造市、区、街、社区四级网格化监管和服务体系,为广大市民提供智慧化、个性化的住房租赁服务,提供即时、便捷、畅通的租赁信息获取途径,并实现信息采集、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上签约、备案登记、信用评价、租房备案证明、补贴发放的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市信息中心、政务中心,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

6.建立租赁信息发布机制。积极整合房源信息,打造房源信息发布“一张网”,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多渠道、无差别、全覆盖、全业务、全过程的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房产局,市信息中心)

7.实现租赁服务监督延伸到社区。实现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与社区治理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与动态联动,2017年内在栖霞区和仙林街道全面应用与试点。(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房产局、公安局,市信息中心、政务中心)

8.实现租赁服务的“互联网+”服务。实现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信息协同与共享,实现“房源登记、信息发布、租赁交易、网上签约、登记备案、租房证明”的全过程网上办理服务,更好地服务广大居民。(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房产局,市信息中心、政务中心)

9.加强租赁信用的信息管理。实现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租赁行为的动态信用评价,建立分类监管,实现信用信息的多部门联动和共享。(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相关部门)

10.加强租赁市场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加强租赁信息的多维分析和统计,为居民租房、政府决策、行业管理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房产局、国土局、发改委)

(三)拓宽租赁住房筹集渠道

11.加大政府租赁住房建设和筹集力度

根据南京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建设租赁住房建设和用地计划。

通过划拨方式,加大租赁住房供地力度,新增一批租赁住房房源。

出让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部分新增住宅用地出让时,将配建5%保障性住房(含租赁性住房)纳入出让合同条款,建成后与出让用地竞价达到最高限价后竞建的保障性住房(含租赁性住房)一并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

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各区(园区)可结合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实际,利用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等的自有土地新建一批租赁住房。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国土局、规划局、房产局、发改委、建委)

12.试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住房用于租赁

在中心城区商业、办公、就业密集区域周边或者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集中区域,选取符合住房租赁市场需求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出让时土地用途直接明确为“租赁住房用地”,所建住房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用于长期租赁。

结合住房供需状况、职住平衡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在人员相对集中、交通便利区域,选择部分住宅用地试点,地块出让时,当土地竞拍达到最高限价时,转入竞保障房或自持商品住房面积。

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租赁,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改变用途,企业整体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应当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上述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在不动产登记文书中注记“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房产局,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

13.试点低效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对采取自主改造开发方式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企业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在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酒店式公寓,由企业自持用于租赁。企业整体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应当一致,不得分割转让,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房产局,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

14.试点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改建方案、按一定程序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报属地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相关主管部门初核,属地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评估区域内商业、商务办公总量确实过剩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允许将位于城市中心、副中心以外、库存量大、位于地铁站点周边、生活配套完善的已建成、未销售、未经营的商业用房,在满足采光、通风、卫生、消防、安全等基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以幢或单元为基本单位,按规定可改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按相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改建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为自持物业并用于出租,不得分割转让。

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水电气执行民用价格,并应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建委、物价局、水务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局、教育局、卫计委、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市水务集团、城建集团,南京供电公司)

15.试点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根据区域需求情况,在出行、生活方便区域,选择部分合适地块,经市政府批准后,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由市国土局牵头拟定。(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建委、房产局,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

16.积极盘活存量住房用于租赁

支持和鼓励居民出租闲置住房,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政府提供租赁服务平台和规范化服务,个人出租住房实行免费登记备案制度。

鼓励住房产权人与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通过签订委托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由住房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出租房屋,保障产权人正当权益。引导和推广租赁双方使用规范化租赁合同。

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与开发企业合作,通过购买或租赁闲置房源,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房产局、工商局、国资委、国土局)

17.规范现有住房改造。经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改造不得破坏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不得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和车库等非居住空间改造出租、供人员居住。原则上,出租房间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每个出租房间居住成年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房产局、规划局、建委、公安消防局、水务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市水务集团、城建集团,南京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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