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发布:2020年底建成购租并举住房制度(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8-18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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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18.加强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人员信用监管。健全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红名单”、“黑名单”分类管理制度,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多部门联动机制,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租赁主体,予以公开表扬,优先享受优质服务和支持政策;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将其纳入租赁平台黑名单,对外公示。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房产局、工商局、公安局、物价局、发改委等相关部门)

19.明确租赁当事人权利义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范本由市房产局、工商局研究制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转租。(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房产局、工商局)

20.引入租赁市场法律救助机制。建立租赁纠纷仲裁机制,制定租赁行为准则,作为司法处置的有效补充,降低租赁纠纷处理时间及处理成本,有效保障租赁双方权益。通过12348热线等方式为租赁当事人提供普通租赁合同纠纷法律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将租赁纠纷纳入调解范围,化解租赁矛盾,维护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司法局)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21.落实鼓励发展租赁配套政策。落实国家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居民根据自身经济负担能力,合理选择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本市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建立提取、支付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手续。继续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政策。(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市房产局、财政局)

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经营。(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公安部门要比照酒店业管理方式,将住房租赁企业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租住人员信息接入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租客信息的有效对接。非本市户籍承租人持已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作为合法住所证明,申领居住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本市户籍承租人子女,按照南京市学前、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接受教育;符合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的非本市户籍承租人,由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其随迁子女在居住区内享受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享受医疗卫生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公共服务。

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研究出台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享受与本地居民同样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建立承租人权力清单,逐步实现购租同权,特别是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健康促进、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区事务、科技申报、住房保障和公积金提取等方面。(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相关部门)

22.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个人出租住房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根据试点推进需要,适时加大税收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房产局,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

23.提供金融支持。引导、协调各银行业机构创新贷款方式,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的信贷投入,发挥信贷支持主渠道作用。协调国家政策性银行和部分商业银行安排一定贷款额度,对从事租赁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长期贷款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利用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等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并推动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对将已竣工的库存商品住房转化为出租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房产局,人行南京营管部)

24.江北新区根据发展需要,可制定符合自身发展实际的支持政策举措。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住房租赁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各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房产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定期召开例会,研究讨论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大事项。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属地范围内租赁相关事项协调。

2.建立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三级政府四级网格化管理服务体系。

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住房租赁相关政策,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明确租赁管理体制机制,搭建服务监管平台,建立完善分级培训辅导体系,指导、服务、监督和考核各区开展住房租赁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是属地范围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责任主体,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负责住房租赁企业备案,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处理属地范围内住房租赁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落实信用考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辖区范围内住房租赁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具体事务、矛盾协调化解和协助监督等工作;承担住房租赁备案事项,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配备管理人员,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住房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政策法规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对住房租赁情况的日常检查。指导、督促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租赁管理的具体事务、矛盾协调化解等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当出现破坏正常秩序情形时,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住房租赁信息。

3.健全落实机制。将《试点方案》落实情况纳入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工作考核范围。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对承担的工作任务,排定工作推进计划,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定期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

4.加强督查考核。按照“示范引领、问题导向、有奖有罚”原则,市相关部门根据本方案明确的任务分工和推进时序,对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督查推进。对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开展工作务实有效、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推诿扯皮的,督促整改,经督促仍不落实的,按规定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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