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关于规范汽车分时租赁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7-04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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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分时租赁经营者应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并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者办公场所、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公示经营者营业执照、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车型、保险购置情况以及租车流程、收费标准、用户须知、服务承诺、救援服务保障方案、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二)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制度,并对承租人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三)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提供租赁车辆,确保车辆证件、保险单据齐全有效。

(四)建立分时租赁车辆档案,一车一档,将车辆的技术资料、维护保养记录、交通事故档案、技术检查记录、租赁台账、租赁合同以及营业记录等资料及时归档。

(五)建立完善的救援服务体系,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及时按照约定提供救援服务。

(六)收取押金或预付款的,应在银行或支付机构设立押金或预付款专用账户,并由托管银行或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托管,保证专款专用。

(七)明确用户行为规范,建立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归集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深圳信用网,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引导用户形成良好的车辆使用习惯。

(八)分时租赁经营者采集的用户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分时租赁服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九)分时租赁网络服务平台的数据,应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分时租赁经营者应按照市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本地注册用户量、业务订单数以及车辆行驶状况等相关运营数据。

十二、分时租赁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分时租赁车辆交由无驾驶资格人员驾驶;

(二)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租赁车辆备案卡;

(三)按照操作规范驾驶分时租赁车辆,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履行个人交通安全责任;

(四)按照道路标志标线指示停放分时租赁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五)不得利用分时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

(六)不得将分时租赁车辆抵押、变卖或转租。

十三、分时租赁经营活动为租赁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分时租赁经营者或承租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十四、本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2年。

201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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