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5-27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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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我委会同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gycfgw@163.com

2、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市发改委工业处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5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24日

附件: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各类场所建设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个人以及单位固定停车位上建设,服务于个人或单位自用新能源车辆的充换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公交、邮政物流、环卫、出租等专用场站内建设,服务于上述特定领域新能源车辆的充换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位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场站内建设,向社会开放,为新能源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设施。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及其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区域为天津市全部辖区。

二、规划管理

第五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的总体思路,“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分类布局,快慢结合”的基本原则,逐步形成以自(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有效补充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到2020年,在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及其他区县建成区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为0.9公里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在本市其他区域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为5公里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第六条本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须按照100%比例标准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指电力容量预留以及电力管线预埋至停车位),并鼓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按照一定比例建设充电设施(具体比例由企业自行决定)。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新建公交场站应配套建设充电设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充电设施验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第七条已建住宅小区、办公类建筑、商业类建筑、社会停车场库、出租车场站、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场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加气站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按照相关标准或要求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结合路灯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创新方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市容及电力等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鼓励上述场所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与专业企业合作,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第八条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积极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到2020年,医院、行政许可服务大厅等对外服务的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规划建设配套充电设施,比例不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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