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5-25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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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公众开放的组织领导。各省环境保护厅(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局)组织制定公众开放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于当年4月底前将拟向公众开放的设施名单上报环境保护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并向社会公开(2017年各类设施开放点名单可于2017年10月底前上报)。环境监测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公众开放活动由环保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开放活动由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各地主管部门应为公众开放工作提供指导,并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运行维护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企业要按当地环保部门的公开计划,做好配合工作,并组织安排好现场开放日的讲解、路线设计等相关工作。

(二)丰富公众开放的组织形式。开放活动可采取预约报名和集体组织相结合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组织、媒体代表、学生、企业员工等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并针对不同人群特点分别采取对话交流、政策咨询、现场观摩等形式。开发图书、挂图、宣传册、公益广告、动漫等宣传产品,安排专人接待、指引和讲解,提升活动吸引力和感染力。入场前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注重对公众意见的收集、评估和反馈,深化与公众的联系与沟通。

(三)加强公众开放的舆论宣传。各地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宣传动员,利用政府网站、媒体等信息平台,提前公布开放时间、地点、内容、报名方式、行程路线等信息。积极协调媒体资源,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和渠道宣传报道公众开放工作情况。鼓励参观人员通过自媒体播报体验和感受,扩大环保公众开放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吸引更多公众参与。

(四)做好公众开放的总结推动。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及时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炼经验,查找问题,整理保存相关材料,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开展工作的照片及总结报送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各地区、各单位开展活动情况,适时召开环保公众开放工作总结会,推动环保公众开放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4月13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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