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特色小镇政策汇总:“十三五”规划建设50个特色乡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5-16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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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协调机制。省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特色乡镇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特色乡镇建设牵头部门,要抓好特色乡镇建设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确保特色乡镇建设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突出规划引领。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有利于乡镇经济升级转型,发展绿色低碳经济,促进产城融合,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科学编制全省特色乡镇建设规划。各地区要按照全省特色乡镇规划大纲,组织编制本地特色乡镇建设规划。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规划设计院等专业机构,开展专题研究。鼓励、支持在产业集聚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以特色乡镇理念改造提升特色产业。(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等)

(三)拓宽融资渠道。特色乡镇建设资金可以通过转让经营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招商引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发挥企业建设主体地位。充分利用好农业发展银行支持农村改善人居环境信贷政策,研究制定相关配套优惠政策,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支持特色乡镇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四)做好土地保障。各地区要将特色乡镇建设用地纳入调整完善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低丘缓坡、荒地、废地资源和存量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等)

(五)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省级特色乡镇可列入省级新型城镇化试点,并可推荐申报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镇。省财政通过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支持各地推进特色乡镇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整合优化政策资源,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特色小城镇建设专项基金,为特色乡镇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和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以上为辽宁特色小镇政策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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