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5-02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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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其中,民间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具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指导意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实施。

(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单位等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施工图审查要求,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检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八)引导行业自律发展。整合科研开发、勘察、规划、设计、部品部件生产、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物业服务、家具家电、物流配送、信息化应用等行业资源,组建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联盟。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的作用,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行业自律管理,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能力、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价,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预制构件产能,确保预制构件市场供需平衡。

三、支持政策

(九)强化规划引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规划条件。各地在编制“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时,要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相关规划计划中。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一定比例(不超过3%)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

(十)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已制订实施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尚未制订实施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要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在每年的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专项用地指标,重点保障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建设用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对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用地,各地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十一)加强财税扶持。统筹用好各级财政现有渠道资金,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的资金保障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发展。各地要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纳入省产业园扩能增效项目库,享受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支持。在省、市级有关节能降耗的专项资金申报条件中可增设支持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示范城市、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示范应用等相关要求。对已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城市,重新核定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施工扬尘排放系数,对该项费用予以减征。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项目,各地可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开发项目给予综合金融支持,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消费者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具体比例由各地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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