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印发(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18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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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规划实施与绩效评价

建立健全有利于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监测评价体系,按照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定位,实行各有侧重的评价办法,有效引导推进形成海洋主体功能。市各有关部门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健全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和涉海规划,严格落实责任,切实组织实施。

第一节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适应海洋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投资和产业政策。

市海洋局负责本规划的评估和规划修订;制定符合不同类型海洋主体功能定位要求的评价办法;按照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的管理方向和原则,落实和控制用海指标;制定并组织实施适应海洋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海域政策。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适应海洋主体功能区要求的财税政策方向和原则,制定并落实市级海洋主体功能区财税政策。

市规划局负责按照分类推进形成不同类型海洋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加强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

市农委负责制定适应海洋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海洋渔业方面的规划,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

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适应海洋主体功能区要求的环境政策。

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据本规划,研究制定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要求的相关规划和政策。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划要求,细化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涉海项目准入、海域使用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差别化政策,并指导沿海各镇街和各功能区在发展中落实海洋主体功能区制度。

第二节监测与评估

按照“总体规划、创新驱动、高效整合、常态运行”的建设原则,开展海洋主体功能区动态监测系统建设,推动涉海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实现海洋主体功能区全要素信息“一张图”。开展主体功能区常态化监测,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和分析,实现基本状况、变化趋势和主要风险“三清楚”。

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定期评估与修订调整建议机制,作为检查、落实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基础和手段,按不同主体功能区实行差别化的指标评价。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海洋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海洋局要求,对主要指标实现情况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评估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海洋局,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全市海洋发展实际,提出需要调整的内容或对规划进行修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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