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印发(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18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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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财税政策

加大对海域海岸线整治、保护和管理的财政投入,重点支持在禁止开发区域和其他海洋生态红线范围内的岸线和海域修复工程,以及列入国家蓝色海湾行动计划的重点工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渔民转产就业、最低生活保障、渔业互助保险以及增殖放流、海洋牧场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建立禁止开发区域和其他海洋生态红线生态补偿制度,制定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和具体监测方案,建立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节投资政策

政府安排的各类投资项目要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加大政府投资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的比例,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要重点用于加强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和监测能力建设,防灾减灾投资要加强风暴潮、海浪、海冰、赤潮、海岸带侵蚀等海洋灾害的立体化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加快营造沿海防护林和构筑人工海堤。积极引导商业银行按海洋主体功能定位调整信贷投向,鼓励民间资本投向涉海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等。

第三节产业政策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用海涉海项目建设,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编制专项规划、布局重大项目,必须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天津市禁止制投资项目清单。优化开发区域要按照国际先进水平,逐步实行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环境标准,实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禁止开发区域和其他海洋生态红线要按照强制保护原则和红线管控政策设置产业准入环境标准。

第四节海域政策

加强围填海总量控制和计划管理,严控新增围填海,新增围填海指标原则上配置在东疆港保税区、南港工业区、临港经济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等沿海功能区附近海域,禁止开发区域和其他海洋生态红线范围内禁止围填海。严格保护自然岸线,禁止开发大神堂和大港滨海湿地自然岸线,加强调查和监测统计。按照优化开发区域的政策要求,修订出台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海规模控制指导标准,提高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严格控制海洋生态红线、河口行洪区、农渔业区建设用海。

第五节环境政策

积极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及《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5〕37号),加大海洋环境执法力度。实施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不得开工。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减少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积极开展增殖放流。研究构建陆源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框架,全面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研究建立海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合理确定排污权使用价格,禁止开发区域不发放排污许可证,其他海洋生态红线区域严格限制排污许可证发放。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红线管控制度,开展天津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承载力超限的重点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大力推进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建设,健全海洋灾害和海上重大环境事故防范和应急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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