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印发(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18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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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指标

序号 指标 2015年 (现状值) 2020年 (目标值)
1 全市海洋开发强度(%)1 6.5 ≤10
2 海洋自然岸线保有率(%)2 12.12 ≥5
3 禁止开发区域占管理海域面积比重(%) 0.8 ≥0.8
4 一、二类海水水质海域面积占比(%)3 5.9 8

注:1.海洋开发强度是围填海面积占管理海域面积比重。

2.根据天津市海洋生态红线区报告,“十二五”末,全市海洋自然岸线长度为18.6公里。“十三五”期间,全市海洋自然岸线长度保持不变,由于进行岸线修测,自然岸线保有率将发生变化。按照国家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对天津市海洋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5%的要求,确定了本规划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

3.该指标中,2015年现状值为“十二五”期间均值,2020年目标值为“十三五”期间均值。

第四节主体功能分区

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开发区域是指现有开发利用强度较高,资源环境约束较强,产业结构亟待调整和优化的海域;重点开发区域是指在沿海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发展潜力较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可以进行高强度集中开发的海域;限制开发区域是指以提供海洋水产品为主要功能的海域,包括用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功能的海域;禁止开发区域是指对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具有重要作用的海域。

按照国家将天津市管理海域整体确定为国家级海洋优化开发区域的定位要求,根据《省级海洋主体功能区分区技术规程(试行)》技术规范,天津市管理海域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两类主体功能区。今后五年,要结合天津市发展总体定位和不同主体功能区类型,实施有差别的开发保护政策,着力推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空间格局。

第三章优化开发区域

第一节区域范围

除禁止开发区域外,天津市管理海域全部划为海洋优化开发区域,该区域总面积2129.7平方公里,占全市规划海域面积的99.2%。

第二节功能定位

优化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是:整合总量,控制增量,通过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建设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通过扩大对外开放和夯实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一带一路”战略枢纽;通过构建绿色发展、低碳发展、高端发展的新模式,建设海洋生态环境综合保护试验区;通过协调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海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陆海统筹发展先行区。

第三节重点任务

一、优化海洋空间布局

合理调整海域开发规模和时序,逐步推动海域资源开发利用由满足工业生产向兼顾社会公共需求转变。实行严格的围填海指标管理,支持东疆二岛等国家重点基础设施的围填海需求。引导新增建设项目向南港工业区、临港经济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等沿海功能区聚集。统筹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开辟公共休闲岸线,恢复海岸线生态服务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

中新天津生态城。以打造创意产业和高端海滨旅游为目标,形成海洋旅游和文化产业集群,依托中心渔港打造我国北方重要的海洋水产品集散中心和游艇产业基地。

天津港主体港区。以打造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重要枢纽和保税加工、现代物流基地为目标,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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