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28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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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市场开放程度

(十一)统筹规划编制。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的衔接。各地制定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时,按照每千名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预留规划空间。各地要定期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

(十二)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大力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限制。对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实行备案制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不得将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前置条件。在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动态调整相关标准规范。根据群众健康需求和社会办医发展需要,完善眼科医院等部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时制定新型机构标准,引导和支持医疗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

(十三)简化优化审批服务。优化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审批环节。积极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推广网上审批。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相关规划和政策要向社会及时公开。落实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政策。加快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

(十四)促进投资与业务合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管理的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社厅)

(十五)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方式来湖北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成功经营模式。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健康产业国际合作和宣传推介,鼓励举办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提升中医药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培育国际知名的中医药品牌、服务机构和企业。(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外侨办、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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