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4-28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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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

5.合理划定学校招生区域范围。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科学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和公办学校学区划分方案,原则上采取单校划片的方式、且班额控制在小学45人以内、初中50人以内。学区划分方案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学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

6.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组织学生入学,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学生入学,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各公办学校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可以选择民办学校入学。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免试入学的原则和批准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合理设置招生范围。对于有空余学位的公办热点学校和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对于新入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要进一步压缩特长生招生规模,2018年经省教育厅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初中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不得超过招生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5%,且不得超过县(区)初中总招生人数的1%,自2019年始我省全部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7.强化权利和义务履行。各地要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皖政办〔2018〕3号)精神,加强对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的监控,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部门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要加大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宣传力度,引导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家长依法送其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入学年龄为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是截至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对于放宽年龄入学,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公告办法、流程和入学年龄的截止时间。各地要做好引导工作,不鼓励不足龄儿童入学,不得超班额放宽年龄招收不足龄学生。

(三)实现普通高中招生更加规范有序

8.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要求,充分考虑课程改革和高考改革对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重新核定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主要参考依据是: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发展规划,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生(不含师生生活用房),在校学生与教职工比例不高于12.5:1,班额不超过56人;2018年秋季招生计划按招生计划班级与可供教室不低于1:1.5的比例确定。各地要依据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合理挖掘和科学配置教育资源,通过新建、改扩建校舍,实行联盟办学等集团化发展方式,加大教育财政投入,确保优质教育不断扩大,既不能简单地通过调减计划来适应改革,更不能通过大班额来解决优质资源不足的问题。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实行与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管理。

9.强化普通高中指标到校生政策导向。2018年仍按照不低于当地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就读满三年且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并适当向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倾斜。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对于各地出现的诸如异地扶贫搬迁、农业转移人口等政策性特殊情况,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做出具体规定,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100%的指标分解。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示范高中联合招生,各校按生源成绩平行分配,逐步形成示范高中公平竞争机制。各地加大对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政策的宣传,落实指标到校生政策要求,引导学生自愿合理分流。

10.进一步规范招生范围。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省辖市招生,各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县域内招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应由属地管理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合理划定招生范围,以学校所在地县(市)生源为主,享有与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利,并与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同期招生,不得提前招生;严格控制民办普通高中跨省辖市招生计划。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未填报志愿的学生。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坚决制止违规跨区域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行为。

民办普通高中跨省辖市招生的,应向社会公告经批准的年度总招生计划和跨省辖市招生计划,并按计划招生。各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须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各地要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的指导和监管,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普通高中(含筹设期间)不得参与招生;年检不合格的民办普通高中,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要严格规范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自主招生一般安排在中考后进行,自主招生计划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

11.从严控制政策性加分。各地要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高中阶段招生加分政策,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6)军人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

(7)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加分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12.严格招生录取流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和教师等,应尊重考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能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中考成绩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升学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所有普通高中学校都要依据学生填报的中考志愿和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公办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在所在地招收学生,由所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制定录取标准和办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统一录取。试行自主招生的公办高中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进行录取。每所招生学校须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名单。

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须于8月1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和录取结果审核、公告工作。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

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普通高中就读机会,其它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普通高中学生报到后,学籍按注册程序于9月30日前注册完成,不得为未报到的学生注册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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