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关于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2-22 11:17
分享:

五、创新投融资模式,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强化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农村基础设施信贷投放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发挥农业银行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优势,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农业发展银行、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乡村旅游项目的信贷投入,创新金融产品,简化贷款手续,努力满足乡村旅游项目的资金需求。

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补助政策。支持收益较好、能够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使用权、经营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对农村居民贷款10万元及以下发展特色种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市县财政可给予贴息支持。对美丽乡村特色产业项目,可申请省特色产业小镇发展基金支持建设,资信良好的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可以发行企业债。

扶持提升各类投资建设主体的融资能力。积极发展融资担保、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增信机制,提高各类投资建设主体的融资能力。鼓励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以互助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融资;积极探索成立针对经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农户、中小旅游企业的贷款担保机构;担保资金要积极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提供担保,通过动产抵押、权益抵押、林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经营权抵押和旅游门票权质押等担保形式,扩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融资渠道和规模。

六、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增强企业投资经营活力

对发展休闲农业的土地和住房实施税收减免优惠。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业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利用经批准的开山整治土地及改造废弃土地发展的休闲农业、共享农庄和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住房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和自产农业产品实施税收减免优惠。符合条件的从事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6日

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联系editor@askci.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中商情报网
扫一扫,与您一起
发现数据的价值
中商产业研究院
扫一扫,每天阅读
免费高价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