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关于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2-22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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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到,每年按照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5%下达美丽乡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列入全省共享农庄、美丽乡村重点建设计划,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以下为具体内容: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全省美丽乡村建设,加快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助推全域旅游示范省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提升乡村建设规划,加强农村建设规划管理

编制市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各市县政府要依照市县“多规合一”成果,编制市县域乡村建设规划,重点突出乡村产业规划和全域绿地景观规划,做好与市县总体规划的衔接,统筹市县域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燃气、市政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贯彻落实省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引导美丽乡村连点成线、成片建设,形成美丽乡村旅游带、乡村旅游景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

完善提升村庄建设规划。对列入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名录的村庄,应在现有村庄规划基础上,按照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划定的村庄开发边界和《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标准》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合理统筹各类生产生活用地,优化生态空间格局。按“一村一品,一村一景,一村一韵”的要求,尊重乡风民俗,规划保护好村庄特色风貌和历史文脉。有社会投资建设的村庄,可邀请投资方参与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加快村庄建设规划审批,做到村村有规划,建设有依据。村庄建设规划经上一级政府审批后,应报省规划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纳入省美丽乡村规划建设信息系统。

简化房屋项目建设规划报建手续。实行规划报建“一表一证”制度。社会投资建设经营美丽乡村项目,涉及房屋建设的应在村庄公示7天征求村民意见,经项目所在地村民小组或行政村2/3以上村民签名同意,与村民小组、村委会签订项目建设经营合作协议后,由投资方会同村委会将《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报建申请表》、村民同意项目建设签名书、项目设计方案与建设经营协议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在7个工作日内,对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审核和反馈,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的项目,作出意见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报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给予建设单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投资额在60万元及以上、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还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支持农业配套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属于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休闲采摘、仓储等设施建设的,可按农用地中的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利用附属设施用地建设的项目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由项目建设单位、村委会将项目设施用地申请书及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乡镇政府,经乡镇国土所和规划建设管理所根据职责审核,符合规定的,由乡镇政府审批,报市县国土、林业、农业、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报建手续。

二、充分利用农村建设用地,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积极保障乡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将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共享农庄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美丽乡村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每年按照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5%下达美丽乡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列入全省共享农庄、美丽乡村重点建设计划,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级土地主管部门优先安排贫困乡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贫困乡村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推动扶贫开发、共享农庄和美丽乡村建设。贫困乡村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节余的耕地占补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市新区建设,将所得收益通过预算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集约利用乡村建设用地。在符合市县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企业、个人共同投资民宿、餐饮、共享农庄等乡村旅游项目。鼓励利用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和“四荒地”、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废弃加油站、废弃护林站、农林场荒废居民点、村庄空闲地等建设用地,采取租赁、入股、联营、整合、置换等方式,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产业,促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

充分利用农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资源。在符合“多规合一”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市县政府通过村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单独选址的农业设施和休闲旅游设施等建设。对利用收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贯彻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在保障“一户一宅”的前提下,探索农房抵押、有偿使用、宅基地有偿退出等机制,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民房屋所有权的前提下,鼓励农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服务业,或与企业、个人合作经营民宿、餐饮等乡村旅游产业,共享经营收益;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加强乡村建设用地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可以采取“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通过“先租后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可凭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手续。积极探索在百镇千村、共享农庄以及其他旅游项目设施建设中,主体项目周边用地保持原貌的情况下,采取分散化块、点状分布的方式“点状供地”,进一步提升土地利用的精细化、精准化、集约化程度。统筹协调好社会资本投资美丽乡村建设的利益分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按不同土地类别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缴纳调节金。加强乡村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严禁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依法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划进行乡村建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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