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03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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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输电价格形式

第八条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形式按功能确定,执行单一制电价。

对于参与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的电量,可在基准输电价格基础上适当核减。

第九条以联网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容量电价核定,由联网双方共同承担。容量电费分摊比例以本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联网双方平均最大负荷为基础,结合工程最大输电能力确定,客观反映两端电网接受备用服务的效用。

第十条以输电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电量电价核定。

第四章输电价格调整机制

第十一条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变化,应在监管周期内对输电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二条监管周期内新增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投资、输电量变化较大时,应在监管周期内对输电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三条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调整,应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区域电网输电价调整相衔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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