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地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2-15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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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近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出台《佛山市南海区地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严格保护耕地,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南海区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用地保障。该举措属广东省内首创。根据办法,地券是指土地权利人自愿将其建设用地按规定复垦为农用地后,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 

佛山市南海区地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探索城乡融合发展新路径,充分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效应,严格保护耕地,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布局,提高用地效率,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为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地券的供应、交易及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券界定)本办法所称地券,是指土地权利人自愿将其建设用地按规定复垦为农用地后,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条  (基本原则)地券管理应当遵循风险可控、规划引导、自愿复垦、公开交易、保障权益的原则有序开展。

第二章 建设用地复垦

第五条  (项目认定)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由区国土部门牵头进行立项认定,区国土部门综合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镇(街道)产业发展需要、建设用地复垦的条件和周期等因素等进行立项,并根据增减挂钩相关文件逐级申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第六条  (复垦条件)申请复垦土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2016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中现状为建设用地;

(二)面积具有一定规模,或具备与现状农用地连片生产的条件;

(三)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第七条  (禁止复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不得复垦用于地券交易:

(一)中国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或其他属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二)正在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用地或权利依法受到限制的建设用地;

(三)临时建设用地;

(四)其他不宜复垦的情形。

第八条  (申请主体)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主体为土地所有权人,包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有企业等;国有建设用地复垦主体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复垦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股份社章程经由股东或股东代表讨论和表决同意。

第九条  (申请文件)申请复垦的建设用地土地权属人向所在镇(街道)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复垦申请书;

(二)土地权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委托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除前款规定资料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复垦,应提供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依法决定同意的书面材料;企业申请复垦的,应出具企业法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公有企业申请复垦的,还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  (申请审查)镇(街道)国土部门收到全部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复垦条件的,出具审查通过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鼓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整治协议,统筹开展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也可由土地权属人自行复垦或者委托专业第三方进行复垦。建设用地复垦后,形成的农用地应当满足农业生产条件,复垦为耕地的,应当达到省增减挂钩规定的耕地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复垦验收)复垦项目竣工后,区国土部门负责根据项目方案、复垦标准,会同区农业、林业等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由市国土部门会同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开展复垦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确认。

第十三条  (地券获取)经省国土部门验收确认后,区国土部门将复垦项目实施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区国土部门核发地券证书。

验收不合格的,由区国土部门向土地复垦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整改事项,土地复垦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变更登记)省国土部门验收确认后,区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变更登记。建设用地复垦后,其土地权利人不变。

第十五条  (补充耕地指标)经省国土部门验收确认为耕地的,其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耕地开垦费标准进行统一回购。

第三章 地券交易

第十六条  (出让主体)地券的出让主体是建设用地复垦并取得建设用地指标的土地权属人。接受权属人委托进行土地综合整治的第三方不可以作为申请出让主体,但可以根据整治协议的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申请出让文件)申请地券出让的土地权属人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地券交易申请书;

(二)区国土部门核发的地券证书;

(三)土地权属人证明文件;

(四)土地权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竞购主体)地券的竞购主体是农转用(征收)的需求方,包括区征地拆迁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第十九条  (申请竞购文件)申请购买地券的竞购主体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交竞买保证金。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地券购买申请书;

(二)申购购买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交易公告)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地券交易公告,公告交易面积、交易时间、交易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及交易规则等信息。地券交易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可组织地券交易。

第二十一条  (交易底价)区国土部门根据建设用地综合整治成本,确定地券的底价,并根据地券交易情况对底价进行动态调整。地券交易起始价不得低于地券底价。

第二十二条  (交易方式)地券交易采取挂牌或拍卖方式进行,不允许私下交易。地券交易公告时间截止前,申购总面积大于可交易地券总面积的,应采取拍卖方式进行交易;申购总面积小于或等于可交易地券总面积的,应采取挂牌方式进行交易。由区国土部门制定交易实施细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复垦土地权属人的,可根据实际发展需求,预留不超过30%的地券由本镇(街道)统筹使用。剩余地券必须通过区公共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地券的出让主体不能同时作为竞购主体出现在同一批次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完成交易)地券成交后,地券交易双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的具体信息应在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地券交易合同》。

签订《地券交易合同》后,地券竞得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缴清地券价款和有关费用,竞得人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逾期未缴清地券价款的,视为主动放弃购买地券,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未竞得人缴纳的保证金应于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至竞购者账户。

第四章 地券使用

第二十四条  (地券使用)地券证书权利人可以一次性使用或者分割使用地券。使用地券时,应当提供地券证书原件,区国土部门在地券证书上记载地券使用信息,地券证书记载的地券面积全部使用完后,区国土部门予以注销。

地券使用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要求。

第二十五条  (使用期限)签订地券交易合同后1年内,地券竞得人应组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逾期未组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竞得人不允许继续参与地券交易。

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需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严格落实占补平衡要求。

第二十六条  (指标适用范围)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留用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应使用地券。其他新增建设用地可以使用地券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应当使用地券的用地类型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使用成本)使用地券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券取得成本可以计入土地出让成本,包括包括地券成交价款、缴纳的税费、财务成本等。

第二十八条  (地券补发)地券证书灭失、遗失的,地券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声明期满30日后可以向区国土部门申请补发。补发的地券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职责划分)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负责制定复垦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地券交易实施细则,组织地券确认、监督、管理、使用等工作,确保竞得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区农林渔业局负责复垦耕地质量把关,指导耕地改善,引导现代农业的发展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地券交易的资金账户设立,交易资金的监管等工作。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地券交易工作。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规划)负责监督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竞得人按有关城乡规划用途使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并对复垦后形成的耕地等农用地的管理和利用实施监督。区环保、发改、公资办、城乡统筹办、审计、征拆办等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开展地券工作。

第三十条  (日常监督)区国土部门负责对地券信息的准确性、竞买者的备案信息、地券交易后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对地券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违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交易结果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参加竞购交易活动的单位提供了虚假材料骗取成交;

(二)参加竞购交易活动的单位互相串通,操纵地券交易活动;

(三)地券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利用其它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的。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执行监督)对于地券成交结果,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决等特殊原因外,受让方和转让方必须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合同。对无故拒签合同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其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两年内不得参与地券交易。

第三十三条  (社会监督)区国土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地券交易中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在地券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根据本办法将配套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按年度给予组织实施地券工作成效显著的镇(街道)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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