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1-30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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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充分发挥经理层作用,落实经营自主权。

1.加强经理层建设。加强和完善公司总经理在执行性事务中负总责的领导体制,提高执行性事务的效率。积极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逐步形成国有企业经理层人员市场化选聘和契约化管理机制。

2.明确经理层权责。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依法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3.建立规范的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国有独资公司经理层逐步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按谨慎与效率相结合的决策原则,在确保有效监控的前提下,董事会可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具体事项有条件地授予总经理处理。选择部分企业对落实由总经理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职权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开。对经理层成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

4.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根据企业产权结构、市场化程度等不同情况,有序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在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的国有商业类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先行试点,有序实行市场化薪酬,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畅通企业经理层成员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

(四)保障监事会依法行权履职,加强监事会监督。

1.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对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要提高专职监事比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对出资人机构所出资企业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通过日常监督、集中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检查企业财务,监督企业重大决策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经理层履职情况,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外派监事会要逐户向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实行“一事一报告”。要切实保障监事会主席依法行权履职,落实外派监事会的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调整建议权,建立监事会主席督促整改约谈机制。

(五)整合监督力量,发挥各类监督作用。

1.重视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职工民主管理与监督,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企业在重大决策上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须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2.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完善国有企业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制度,在国有企业逐步建立真实、完整、及时的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依托各类传播媒介,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保障社会公众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强化专项监督。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为主导,出资人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自审为基础,社会审计为补充的审计全覆盖工作机制,建立对企业国有资本经常性审计制度,加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配齐配强监督工作人员,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强纪检监察和巡视工作。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大违纪问题查处力度,狠抓问题整改落实。

4.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提升监督实效。完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机制,健全监督主体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配合调查案件的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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