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发布(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1-23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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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日前,从发改委网站了解到,发改委近日发布了《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指南中提到,提醒相关经营者不得就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实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以下为具体内容: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建立药品和原料药产购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制定本指南。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本指南对经营者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价格违法风险予以提示,并为经营者评估各类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给予指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持续调查、评估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加大执法力度,回应社会关切,并根据执法实践适时更新与增补本指南。

第一条相关概念界定

本指南所称短缺药品和原料药,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以及用于生产药物制剂的化学或者天然原料。

本指南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的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流通企业、医疗服务机构等。

第二条相关市场界定

界定涉及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的相关市场要遵循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即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同时需要考虑医药领域的特殊属性和个案具体情形。

(一)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应主要考虑需求替代,必要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需求替代可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药物的功能属性、价格差异、付费主体、相关产品质量标准、治疗方式、临床用药偏好和用药主体对该药物的依赖程度。药品和原料药还需考虑该品种可制备药剂或者终端药品的种类、用途、治疗效果等。供给替代则需考虑其他药品和原料药生产企业获得生产资质的难易程度、改造生产设施或者流程工艺的投入成本、承担的风险、转产需要的时间以及转产后所提供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销售渠道等因素。

(二)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从需求替代角度应考虑药品和原料药的重量轻、价值高、需要冷藏运输的运输特点和运输成本、多数需求者选择药品和原料药的实际区域、不同地域的药品和原料药采购政策、监管政策、环保要求和税收政策等因素。从供给替代角度,应考虑其他地域经营者转向该地域供应相关药品和原料药的即时性和可行性以及转换成本等。

当因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难以进行充分的需求替代或者供给替代分析时,可采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等分析方法。

第三条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达成垄断协议的形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达成的垄断协议。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经过意思联络,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形成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认定协同行为还应考虑市场结构、市场变化、行业状况等情况。

第四条经营者达成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情形

具有竞争关系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达成下列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

(二)固定或者变更投标价格;

(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代理费用、经销费用、市场折扣等费用;

(四)固定与第三方交易的价格基准、利润率、毛利率等;

(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药品和原料药价格的标准公式;

(六)通过限制产量、销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七)通过分割市场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八)通过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九)通过联合抵制交易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十)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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