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市政公用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指导意见》(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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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革创新

(一)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推进市政公用行业体制改革。到2020年,实现城镇市政公用企业改制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鼓励城镇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城镇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事业单位应进行企业化改制,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将管理和监督等职责划归行业部门,实现作业与管理分离。鼓励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通过资产兼并、企业重组,打破区域和行业等限制,形成专业化、规模化的企业集团,解决企业“小”“散”“弱”等问题,切实提高产业集中度。

(二)深化市政公用领域PPP创新工作,推动项目建设和运营。根据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结合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和发展需求,创新项目建设运营方式。未有效落实全面实施PPP模式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相关预算支出。按“以城带镇、城镇打捆、整县推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整县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按“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统筹处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整县推进县域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建设,鼓励实行污水厂网一体化、垃圾收集处理一体化、规模化运营。积极探索道路、桥梁建设施工与养护管理一体化经营方式。探索政府利用沿线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城市轨道建设企业合作,实施“轨道交通+物业开发”的可持续发展方式。创新项目监管方式,鼓励采用“互联网+”、开发APP等方式实现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监管。

五、政策措施

(一)落实建设用地政策。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市政公用领域相关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支持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具体政策按照国家有关土地政策的规定执行。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投资者的,可依法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投资者、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者的,可在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的基础上,将竞争确定投资者的环节和竞争确定用地者的环节合并进行。

(二)完善投融资服务政策。充分发挥县级建设投资公司在市政公用行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拓宽投资项目融资渠道,支持有收费机制和良好现金流的市政公用行业项目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运行效率。支持有偿出让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广场、公共停车场、轨道交通场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充分开发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的潜在资源。支持有条件的市政公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PPP项目的金融产品,提供贷款、发债、保险、租赁、担保等综合服务,在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在期限匹配、利率定价、偿还方式等方面给予PPP项目差异化金融支持。

(三)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完善城镇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在履行政府定价程序基础上,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众承受能力、项目运行和绩效评价情况。充分论证项目收费定价机制,科学设计实施方案,充分体现“风险分担、收益共享、激励相容”的内涵特征。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征收标准应达到补偿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和收费方式。建立并完善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收费标准原则上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

(四)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PPP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以运营补贴作为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主要方式,也可以安排前期费用奖励予以支持,逐步减少政府参与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资本金投入和投资补助。加大对各类财政资金的整合力度,扩大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形成资金政策合力,优先支持民营资本参与的城镇市政公用领域项目。鼓励各级财政部门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城镇市政公用领域PPP项目的有效方式,通过前期费用补助、以奖代补等手段,为项目规范实施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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