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8-14 11:49
分享: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通过价格补贴、价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交易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或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情形:

(一)要求附加分包费、检测费和销售代理费等;

(二)要求购买交易之外的指定产品、器械或技术;

(三)要求下游制剂生产企业将所生产制剂、终端药品全部或部分回售;

(四)要求下游制剂生产企业接受制剂生产代工协议;

(五)固定或限定下游制剂生产企业所产制剂的价格水平;

(六)限定下游制剂生产企业的制剂销售地域和销售客户。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行差别待遇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的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囤积居奇、高价销售

除生产自用外,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得超出正常储存数量或者储存周期,大量囤积短缺药品或原料药产品,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短缺药品或原料药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价格欺诈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持续调查、评估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总体竞争状况,根据执法实践适时更新与增补本指南。

第十九条本指南自年月日起施行。

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联系editor@askci.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中商情报网
扫一扫,与您一起
发现数据的价值
中商产业研究院
扫一扫,每天阅读
免费高价值报告